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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全面落实学校第十三次党代会战略部署,进一步凝聚海内外校友,充分发挥校友工作在学院建设工作中的作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机构名称

本会定名为: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校友会(简称“社发院校友会”),英文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ublic  Policy at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AASSDPP”)。

第二条  机构宗旨

本会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的章程,以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发扬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的优良传统为宗旨,致力于搭建校友间及学院与校友间的沟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对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机构权属

本会隶属于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接受校友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承认并执行校友会章程。

第四条  办公地点

本会设校友工作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2017室。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本会工作职能如下:

(一)促进校友与学院、校友与校友之间的经验交流、学术活动、市场开发、科教咨询、师资培训、文体活动等。

(二)加强与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的联系,共同探索引进人才、科学技术和筹措办学资金或其他帮扶支持校友的专项资金。

(三)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和学院做好招生宣传,推荐优秀学生。

(四)受学校或学院的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的研究,征集办好母校和学院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协助学校做好校友返校工作。

(六)校友会员代表希望举办的其他工作或者活动。

(七)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管理办法,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加入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校友会,成为其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拥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曾在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学习过的历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留学生、博士后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四)曾在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进修过的各类进修生、交换生等;

(五)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聘请的顾问、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督导以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学院以及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学校及学院提供的各种发展资源;

(五)取得本会有关刊物、资料及其他信息;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维护母校及学院声誉;

(二)遵守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促进交流、关心和支持母校、学院以及其他校友的发展;

(五)及时向本会更新个人信息;

(六)积极向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校友会提供稿件和各种有关信息;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其职责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含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本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社发院校友会管理办法;

(二)表决通过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以及提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学校校友会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敦请德高望重的老学长、老前辈出任荣誉会长和顾问。优秀校友代表担任理事会成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会长、副会长等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学院校友会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工作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数名秘书等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坚持“四个意识”,“四个自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与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与学院支持;

(三)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院独立账户并由学院财务管理的会计与出纳人员负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与捐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归北京师范大学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收支状况于每年理事会议期间与年终述职时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0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