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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扭转农民工频繁流动局面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量:
  

田明   2013.08.07

  中国农民工过高的流动性是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于2010年和2011年对东莞、温州、无锡、青岛、北京和沈阳所做1233份有效问卷调查中,整个外出打工过程中变换过工作的比例为76.52%,变换过1次和2次的分别占31.84%和23.64%。人均经历工作次数为2.59次,一份工作平均时长3.05年。在当前就业城市换过工作的比例为41.14%,变换过1次和2次的分别占20.98%和12.16%。人均在当前就业城市经历工作次数为1.85次,一份工作平均时长为2.27年。20岁以下群体流动性是30岁以上的4倍左右。 
  农民工为什么要流动 
  调查问卷设计了两个问题来衡量农民工更换工作考虑的主要因素:一是有过换工作经历的农民工离开前一个工作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目前有换工作打算的农民工,想换工作的最主要原因。排在第一位的都是收入问题,其次是对其所从事工作本身满意与否,第三是对技能和知识增长的追求。此外,越是年轻的农民工,因学不到知识和技能而更换工作的比例越高。 
  农民工收入很难提高与我国的经济环境和劳动力市场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产业结构层次整体上不高,规模却十分庞大,农民工多集中于低端制造业和服务业,一方面劳动密集型的同类企业比较多,可以提供大量非技术劳动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农民工数量庞大,绝大多数农民工专业技术水平低,同质性高。在这样的供求生态下,农民工找到新工作的难度不大。如果无法获得预期的收入目标,就有可能选择跳槽。此外,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个多元分割的市场。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非技术市场与专业技术市场、城镇户籍劳动力市场和外来人口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着多元分割。农民工基本上在非公有、非技术行业的二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很难突破到一级劳动力市场。即使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用“在编”和“非在编”的方法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截然不同的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机制。正规的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员工地位上升和收入的提升遵循正规的途径,地位随着时间和业绩而提升,熟练和富有经验的劳动力相较于新员工的待遇要高,新员工的预期收入也会不断提高。但是在农民工所处的二级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特点所决定农民工地位和预期收入不但难以上升,而且多重分割的市场使他们很难进入正规的劳动力市场,形成职业“天花板”效应。 
  企业为什么不愿改善条件来留住农民工? 
  庞大的产业规模加上农民工的同质性和企业对劳动力需求的同质性,对企业来讲寻找替代者的难度也不大。国际贸易的研究表明,企业面向出口市场的成本要高于面向国内市场,从而只有生产率高的企业才能出口并获得利润,生产率低的企业只能面向国内生产,而生产率最低的企业将会被逐出市场,这样的过程最终导致出口企业的平均生产率要高于非出口企业。国内诸多的研究表明,中国出口企业劳动生产率要低于非出口企业,存在“生产率悖论”。这说明,生产率低的企业无法开辟国内市场而选择国际市场,同时说明国内市场上存在着生产率较低的中小企业无法承受的交易成本或其他成本,而且这些成本要比国际市场高。出口企业的低生产率就意味着低盈利能力和低工资。在国际市场上,以出口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一般都缺乏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品牌,行业技术门槛比较低,制造企业生产随着订单转,利润被压得极低,在外部市场十分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短期化,没有能力和条件对员工进行长期投资,提高员工的收入。面对同样的以农民工为主的劳动力群体,出口企业的低工资必然会进一步压低其他类型以农民工为主要劳动力来源的企业的工资。因此,农民工工资低是由于中国产业结构层次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态势所决定的。 
  为降低成本,企业往往把技术性的工作分解成不需要太多技能和技术积累的多个单一性岗位,每个岗位的工作都是简单的操作,这样的工作对工人的体力、反应灵敏度或操作精确度有较高的要求。年轻工人即使可以胜任这种工作,但在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在这种严苛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工作时间长了也无法忍受,只能“用脚投票”选择离开;工人进入中年后,体力、反应灵敏度或操作精确度下降,不能胜任这种简单重复劳动而被企业解雇,或进入更次一级的劳动力市场,流动频繁。因此,我们看到50岁以后农民工的流动性不降反升,工作稳定性下降。 
  政策建议 
  第一,大力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就业能力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工作流动频次,而且可以提高工作流动质量,使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由简单地“平移”转向“向上”流动,进而提升其整体就业质量。要注重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年限和教育质量,使其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更好地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可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专项教育经费,加大财税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其接受更多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二,打破体制和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消除用人机制在不同所有制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企业和单位内部的差别。实行同工同酬,同样的工作相同的保障,使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获得正常的地位和收入上升机会。建议国有中央企业和事业单位带头示范,首先实行用人制度改革,消除企业内部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用工差别。 
  第三,努力推动企业用工制度的正规化。把劳务市场的规范和完善作为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一环,落实《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的签约率,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务中介组织行为,完善信息发布,建立公平、透明的劳务市场秩序,降低农民工选择工作的盲目性。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正当权益,改变员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减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摩擦。 
  第四,改变以“稳定”为目标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为以“社会融入”为目标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创造条件让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由于住房原因,无法举家迁移是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鼓励他们举家迁移,在涉及公租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方面对农民工给予照顾,解决妨碍农民工举家迁移的这一最大障碍。鉴于工作年限对于流动性的突出影响,各地方政府,尤其是城市地方政府要让在当地城市工作和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在住房、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样的权利。 
  第五,从根本上扭转农民工过高的流动性,需要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由以劳动密集型和加工组装型企业为主,严重依赖廉价劳动力的产业体系,向多技术层次的产业体系转变,形成产业的梯次结构,打通不同层次产业劳动力市场之间的联系。关键是要提高部分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创建自主品牌,促进低层次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上游方向发展,拉开企业的层次,形成多元化格局。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

请点击:《人民政协网》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