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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级公共管理博士刘艳丽答辩公示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
  

  

博士生姓名:刘艳丽

 

年级专业:2014级公共管理

 

导师姓名:张秀兰

 

答辩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517日(周三)下午1530

 

地点: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20层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2026

 

论文题目:社会组织参与立法过程研究——以《广告法》烟草广告条款修订为例

 

答辩简述:

 

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其承载的社会功能和价值逐渐凸显,尤其是其参与社会政策制定的功能和价值已现萌芽,这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可以预见,社会组织参与立法的进程将会加速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论研究需要跟上实践的步伐,提供相关的理性认识,以对实践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有鉴于此,本研究将对官办社会组织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非官办社会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参与《广告法》有关烟草广告内容修订过程的行为进行系统考察,在此基础上,在对两个社会组织的比较中,重点对官办社会组织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参与立法的行为、内在逻辑、产生的影响,以及社会组织在此过程中经历的组织学习和能力的提升进行理论概括。

主要研究发现:(1)官办倡导型社会组织的优势与行为逻辑。“官办”和“社会组织”的双重属性带来的优势:“官办”优势——营造强大的政策联盟、倡导渠道畅通;“社会组织”优势——机动灵活和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作为官办倡导型社会组织,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的行为逻辑:从明确的参与立法的目标出发,在操作层面竭尽所能争取决策者认同其目标、谋求共识,通过充分利用现有途径、开拓新途径、构建“专家联盟”、“媒体联盟”等方式;(2)官办和非官办社会组织在社会网络资源和行为逻辑上有所不同,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各有侧重,各擅胜场,功能互补;(3)社会组织在参与中的组织能力学习:能力的成长主要体现为参与精准度的提高;(4)社会组织参与中国立法过程呈现了公民民主参与的一条途径,是中国式政治过程开放性的表现。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其一,研究问题具有创新性。学术界鲜见有中国社会组织参与立法过程的研究。本研究系统考察了社会组织、特别是官办社会组织参与《广告法》修订的过程,不仅提供了社会组织参与立法的完整案例,还可以窥见中国政治开放性的进程。其二,考察不同类别社会组织行为逻辑。在与新探这一民非组织的比较中,分析了官办倡导型社会组织中国控烟协会的优势,并深度揭示了它的行为逻辑,在社会组织研究领域具有开创性。其三,客观考察官办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价值。在对官办社会组织弊端的批评声中,本研究肯定了它的优势,特别是在政策倡导方面的优势,从而为理解官办社会组织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认识维度。最后,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把建构主义和实证主义范式相结合,从结构-行动者、社会资本、社会网络、政策过程等理论视角出发建立了研究框架。在此框架下,系统分析了动态政策环境下,在立法过程不同阶段中社会组织与立法决策主体、相关群体的互动关系,并尝试建立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模型,基于此,抽象出官办倡导型社会组织的优势和行动逻辑。

总之,社会组织参与立法过程是中国政治发展、社会发展的可喜进展,系统研究这一问题,既有望为推进相关理论研究添砖加瓦;又可望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阳光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效率略尽绵薄。

 

答辩组成员(5人):

 

孟宪范(主席),《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研究员

 

薛宁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金承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

 

  强,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博导

 

  颖,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博导

 

答辩秘书:冯海洋